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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位階是指每壹個規範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位階。

下級的法律必須服從上級的法律,壹切法律必須服從最高級別的法律。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效力等級分為六個層次,從高到低依次為: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各種法源形成了壹個自上而下的不同位階、不同效力的體系,即法源體系。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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