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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到期房東追回店鋪轉讓費怎麽辦?

法律分析:租戶可以在店鋪合同到期後主張轉讓費,雙方協商解決。店鋪轉讓費是指租客在店鋪租期(未到期)內,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將與房東剩余的租期,連同租客的裝修、原購買的設備、經營物品(商品、特許經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壹並轉讓給下壹個租客。,承租人向下壹個承租人收取的超出應付租金的費用為轉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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