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