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地、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接觸等變化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對其身體狀況的復查。對於需要經人民法院禁止令批準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未經批準,社區矯正人員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救助等執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