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方責令社區戒毒,三年不向社區報到,可視為拒絕社區戒毒,吸毒人員可依法強制戒毒兩年。對三年未復查的,不再實施動態管控,並依法對吸毒人員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三年無復吸,是指吸毒人員自最後壹次釋放後,連續三年被當地派出所監管檢查。具體由社區實施,開始半個月檢查壹次,然後壹個月,最後三個月,如果中間沒有復吸,有相關記錄證明,可以向派出所申請開具證明,然後到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轉為藍色關註級別。經禁毒委員會批準後,可以取消吸毒人員身份證上的信息報警。只要吸毒史超過三年,就可以考。申請檢測時,必須提交三年內未吸食、註射毒品的證明。這個證明需要在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居委會開具。三年內有吸毒記錄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對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長期未治愈的,不得申請駕駛證。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記錄,並審核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三年內有吸毒記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