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的性質。這說明居委會不是壹級政權組織和行政組織,而是壹個群眾自治組織,有壹套組織體系。它是我國城市居民在自己的生活區域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是人民直接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形式。社區居委會有以下三個特點:1,基層。社區居委會是城市中獨立存在的最基層組織。它介於基層及其派出機構與城市居民和社區單位之間,是基層與廣大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因此=的政策文件和指示精神通過社區居委會及時傳達到社區成員;社區居委會及時直接向=部門反映群眾的意見、訴求和建議。2.服務。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主要任務是實現社區的有序管理,為社區成員服務。這種服務既包括物質服務,也包括文化教育服務。社區居委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文化體育活動,采取多種方式豐富和便利社區居民的生活。全力服務社區成員的生活生產。3.自主。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城市居民正是通過社區居委會這種組織形式,實現對社區事務和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務的管理和參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證社區居委會的自治性,保證居民能夠有效行使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完善制度、豐富形式、擴大居民政治參與的重要體現。社區=自治必須在中國=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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