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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增值稅追溯期

根據稅收征管法,增值稅的追溯期為五年。

依照有關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5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後發現偷稅漏稅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增值稅是以貨物(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壹,占我國所有稅種的60%以上,是第壹大稅種。增值稅由國稅局征收,稅收收入50%來自中央,50%來自地方。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稅收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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