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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援助的基本原則是

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是合法的、正當的,以防止政府權力的異化。由於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利和責任的特殊性,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權利,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內容合法,權責明確。另壹方面,防止公權的“合法”異化。立法是國家權力的程序性分配,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各種權力對人民的忠誠。社會救助立法必然要承擔兩大任務:維權(生存權)和制約權力。社會救助的公權不能只集中在壹個或幾個部門,要通過法治合理分配政府的公權,既要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形成“壟斷管理”的權力;還要防止簡政放權,多頭管理,造成職能重疊,相互推諉,造成“重復建設”,浪費公共權力。要加強對政府在社會救助中公權的監督,加強對社會救助立法權的制約,規範政府“造法職能”的不健康擴張,避免“法”的泛化。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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