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1。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社區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2.病床至少應設置1張日間觀察床。沒有床。三、科室至少有以下科室:普通門診、治療室、處置室、預防保健室、衛生信息管理室。四。人員(1)至少2名臨床和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其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二)至少有1名具有中級以上資格的執業醫師;能提供中醫服務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人。(三)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四)其他需要的人員。五、住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的設計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備(1)基本設備: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心電圖機、觀察燈、體重身高計、血糖儀、探視箱、治療車、急救箱、供氧設備、冰箱、脈沖枕、針灸儀、拔火罐、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藥箱、檔案櫃、電腦及打印設備、電話及其他通訊設備。(二)有與開展的工作相應的其他設備。七、規章制度制定人員崗位責任制、在職教育培訓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種衛生技術操作規程,並有書可查。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壹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批準並備案後實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