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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宅規劃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社區配套用房是指社區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服務、活動用房,是為社區居民和業主提供服務、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用房。社區配套用房產權歸鎮街,使用權歸社區居委會。社區配套用房要有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範圍和要求配置,由社區正常使用。壹般來說,小區配套用房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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