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找不到被告,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如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情況、已經提交的證據和其他訴訟材料後,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況: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在聽取出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情況、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後,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