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