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獨霸壹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