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從事夜間工作。對於普通勞動者,勞動法沒有規定連續夜班的限制,壹般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中約定,但勞動者的夜班工作時間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