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人員離職,接受保密管理;
2.涉密人員離職前,應清理所有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載體,並辦理交接手續;
3.解密期間,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規從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4.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的發布期為2至3年;重要人員保密期限為1至2年;壹般涉密人員的解密期限為6個月至1年;
5.解密期結束後,涉密人員離崗在就業、出國(境)等方面不再受相關限制。
涉密人員離職解決方案:
1.涉密人員離職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仍負有保密義務,應當清除個人持有、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
2.離職後簽署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悉的國家秘密;
3、遵守保密期管理規定。
綜上所述,涉密人員離職後應接受解密期的管理。解密期間,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職責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