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查詢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凡在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分配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不屬於國有參加公務。任何法案前兩款之定罪處罰,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本單位對其親友的盈利性業務。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向親友經營單位購買不合格商品。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