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於2017年實施,以確保公共飲用水安全,促進衛生和健康。本辦法適用於生產、經營、使用和檢驗水相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來水、瓶裝水、桶裝水、飲料、冰塊和水產品。《辦法》具體規定了涉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比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不得攜帶有害物質;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消毒和清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標準的涉水產品,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予以退貨或召回。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監管的責任主體。市、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涉水產品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涉水產品的監督管理。
涉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有哪些?《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涉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和監督措施。比如,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不得攜帶有害物質;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消毒和清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標準的涉水產品,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予以退貨或召回。
《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涉水產品的監督措施和責任主體,旨在保障公眾的飲水安全、衛生和健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確保涉水產品質量安全。
法律依據:
《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應當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保證其生產的涉水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不得攜帶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