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出納人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構成侵占罪,國家機關的出納人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構成貪汙罪;
2.如果出納受賄,則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相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相關票據的總稱。
廣義來說,只要是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只要是收款、保管、記賬的,都屬於出納。它不僅包括票據、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還包括票據、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以及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核算。狹義的出納僅指各單位會計部門設置的出納崗位或人員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