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三十二條下列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控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壹)交通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火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二)民航、鐵路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所轄文化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和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商品批發零售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五)公安部門負責校車、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賓館、酒店、娛樂場所、歌舞廳、按摩洗浴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六)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園、地鐵和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並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阻礙執法的,處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