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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或者禁止壹方當事人在可能對該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以外的損害的案件中的某些行為。申請保全的範圍包括: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或跟蹤申請人,或與申請人或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禁止被申請人在下列場所200米範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4.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壹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價值較大的財產;5.必要且符合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有的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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