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離婚和再婚。
(1)結婚條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也就是說,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適用中國婚姻法關於結婚條件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現役軍人、外交官、公安人員以及其他掌握重要秘密、正在勞動教養服刑的中國公民,不得與外國人結婚。
(2)結婚手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來中國的外國人、在中國定居的華僑和外籍人員)自願在中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中國公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離婚的規定。如果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想在中國離婚,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論是自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由我國人民法院處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適用於子女撫養問題。
2.華僑和港澳同胞的婚姻。
華僑、港澳同胞和中國(大陸)公民結婚、再婚、離婚,不存在涉外因素。如果婚姻在中國大陸締結,中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完全適用。但雙方必須到境內(大陸)壹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費和財產的,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壹方要求離婚或不能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的,有關部門可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壹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