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以上區別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壹定職務的公司、企業的人員,他們也利用職權侵吞本單位的財物,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普通無關人員。也不同於壹般侵占罪的主體,如拒不退還他人財物。
嫌疑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上有兩層含義,壹是存在犯罪嫌疑,二是只要是在法院判決之前,統稱為嫌疑人或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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