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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職務侵占罪是什麽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以上區別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壹定職務的公司、企業的人員,他們也利用職權侵吞本單位的財物,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普通無關人員。也不同於壹般侵占罪的主體,如拒不退還他人財物。

嫌疑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上有兩層含義,壹是存在犯罪嫌疑,二是只要是在法院判決之前,統稱為嫌疑人或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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