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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是怎麽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和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利。

憲法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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