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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由誰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是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監督基本建設工作,控制和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壹般來說,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經濟上有獨立的核算,有獨立的總體設計和基本建設計劃,是基本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

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財務計劃;組織基建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供應;履行基本建設工作的所有法律程序;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及時驗收竣工工程,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

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2、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

4、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6.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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