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被執行人認為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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