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以下幾類:
壹種會議。以黨中央、國務院的名義召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的負責同誌參加會議。
二等會議。是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各直屬機構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種類型的會議。是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內設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種類型的會議。指除上述第壹、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