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二級會議與會者標準

二級會議與會者標準

法律分析:二類會議參加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的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負責同誌出席。

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以下幾類:

壹種會議。以黨中央、國務院的名義召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的負責同誌參加會議。

二等會議。是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各直屬機構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種類型的會議。是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內設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種類型的會議。指除上述第壹、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 上一篇:如何對付不可信的人?
  • 下一篇:法定休息日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