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1.派出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管理所轄某壹地區的具體事務而設立的代表機構。主要包括:
(1)行政辦公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街道辦事處、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3)地區辦事處。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4)各業務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2.司法辦公室的職責: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6.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_司法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