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壹般是指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和侵權法中的特殊侵權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責任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什麽決定的?受害人舉證予以證明,但從損害事實本身推斷出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不必證明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其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來推斷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主觀上是無辜的,就要自己證明。如果被證明,將推翻過錯推定,否定侵權責任。反之,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另壹方面,過錯推定情況下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特別註意要求或者普通人的註意要求,因此無需證明。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通則》第六章第10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