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代表作《戰爭與和平法》(1625)不僅是壹部重要的國際法著作,也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的基本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山之作。他曾經是律師、法官和外交官。他因參與荷蘭的政治和宗教沖突而被監禁於1618。他在1621年成功越獄,避免了長期在法國生活和從事作家工作。1634起任瑞典駐法國大使,從瑞典回國途中去世。他的研究範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律、政治、文學、語言學、歷史等。,但讓他出名的是法律。在他的法律著作中,有壹本是關於古代荷蘭法和羅馬法的,是他在監禁期間寫的,另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提出了壹系列比較完整的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對後來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被稱為“國際法之父”。
格老秀斯是近代第壹個系統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西方啟蒙思想家。他吸收了古希臘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精華,揚棄並擺脫了中世紀神學自然法的束縛,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認為自然法來源於“自然”和人的“理性”,人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規定指導自己的行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頭,上帝是法的第二源頭。自然法作為壹種公正合理的命令,是壹切法律的基礎和依據。格老秀斯根據自然法理論,提出了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觀點,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享有合法利益和謀求共同福利而結成的最完美的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