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第103條第1款?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第壹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對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
人民法院對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提供的反駁其主張的事實的證據進行審查後,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不明的,應當認為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證明事實應當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