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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

如何處理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如下: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老搬家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是否應該賠償用人單位需要區別對待:

100%的由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向用人單位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心情不好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和設備;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參照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有重大過失,需要賠償用人單位50%左右的損失;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違章操作造成的經濟損失,喝酒造成的工作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壹半左右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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