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據的收集主要在於以下幾點:1。盡可能收集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待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如合同文本、付款憑證、結算憑證等憑證。初步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者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證據,如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發票等原件;2.註意收集間接證據和衍生證據,在直接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真相時,積極尋求間接證據和衍生證據,以補充直接證據的不足;3.收集這個證書,同時反證。這個證明是指支持和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反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收集反證,排除反證,是對本證書真實性、可靠性的驗證;4.收集的證據必須合法有效,如無口供、無誘導、無口供等;復制、復制證據時,應當註明原保存單位和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 (壹)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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