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並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雙方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辦法及其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並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2.根據《物業驗收辦法》第三十四條“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並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造成物業* * *用部位、設施損壞或者滅失的責任”。以及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提供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3.前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約定必須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依法訂立的物業查驗協議中載明,並依法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相關問題請參見“如何理解前期物業服務的責任和期限”和“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的服務”
”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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