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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解釋壹下辯論訴訟制度和自由心證制度

辯論訴訟: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事訴訟制度廢除了封建的糾問式訴訟,代之以民主文明的訴訟制度。辯論訴訟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國外民事訴訟法學者介紹,辯論訴訟的主要內容有:(1)直接決定法律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出現在當事人的辯論中,未出現在當事人辯論中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斷的根據和依據;(2)法院應以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3)法庭對證據的調查僅限於辯論雙方提出的事實。辯論訴訟體現了當事人對法官的約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所謂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的證明力通常不受法律約束,交由裁判官裁量”。近年來,“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有逐漸發展的趨勢,自由心證在民事案件中的運用也見諸報端。自由心證能否成為我國法官判斷證據的標準,在我國法學界壹直存在爭議。然而,自由心證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及當前的審判改革,使得審判由原來的法官權威模式轉變為當事人對抗模式,為自由心證的適用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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