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簽名是自寫遺囑的基本要求,不僅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本人所寫,也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遺囑人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應當在遺囑末尾註明公歷年、月、日。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記載的時間是確定遺囑人立遺囑能力的證據。書面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立遺囑人立遺囑並簽名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