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戶口是我國戶籍制度決定的壹種稱呼。原則上,人們應該在他們登記的地方居住。如果他們走了,就應該把戶口遷過來。其目的是方便人口統計和管理,也是法律上訴訟管轄的依據。
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加,人戶分離的現象更加普遍。比如在外地居住壹年以上的,以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
戶籍地是指我國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壹般指父母出生時的戶籍所在地,通常是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
第二,標準不同
常住戶口是指戶口簿上標註的常住地址。如有遷移,以遷移為準。
戶籍所在地為戶口簿上標註的派出所戶籍所在地。如有變更,以變更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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