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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汙染誰治理”釋義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並負責治理”,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嚴重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都體現了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19條關於“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等”“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和開發者權利義務的法律壹致性。貫徹這壹原則有利於促進汙染者控制汙染,籌集汙染治理資金,保護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現在,我們面臨的許多問題是,汙染者不控制,開發商不保護,破壞者不恢復。據江西農業大學森林多效益計量與評價課題組對井岡山森林的研究,森林直接生產生物制品的效益僅占9。8%,而間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占90。2%.為了獲得9。8%的直接生物制品效益,人們犧牲了90.2%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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