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職責;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且未指定特定人代為履行職責的,副董事長或1/2以上董事可提名壹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時,應履行壹定的召集程序,並應事先將會議通知董事。壹般來說,各國公司法對會議的會期和程序不作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召開董事會例會,應於會議召開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另行規定。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持續時間;原因和問題;通知日期。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