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條例》第II部。57)雇傭合同5。雇傭合同的期限。
(1)每份連續雇用合同應被視為期限為1個月的合同,可以按月續簽,除非有任何相反的明確協議。
(2)即使證明聘用合同持續時間超過1個月,除非該合同有書面證明並經各方簽字,否則仍應視為期限為1個月、可按月續延的合同。
(3)盡管有本條的規定,體力勞動者簽訂的為期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的就業合同,或工作日相當於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的就業合同,應被視為期限為65,438+0個月並可按月續簽的合同。
(4)凡超過1個月的雇傭合約憑借第(2)或(3)款的條文而當作可按月續期,則每月工資占根據該合約所議定的工資總額的比例,須按1個月的期間占該合約的議定期限的比例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壹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香港勞工處-雇傭條例(第57章)第II部雇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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