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享有其利益,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關系上解釋物權的含義,主要有三種觀點:物與物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兩個方面(也稱折中)。在我國,壹般稱之為折衷說,認為物權關系是人與人之間通過對物的占有和支配為媒介的關系。《物權法》也采用了折中論,強調了財產的支配性和效力的排他性兩個基本要素,指出了物權的基本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