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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的區別

商法和民法的區別分為四類,即: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商法註重交易安全;

4.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別法。

民法與商法的聯系;

1.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的範疇,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總規定,商法的主體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和專門化;

3.民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壹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商事交易中的物權制度的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物權制度為基礎;

4.民法中的債權制度是關於流通領域商品交換活動的壹般規定,而商法中的債權制度是市場交易中的特殊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債權制度為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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