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這兩個時間都是法定的,所以根據單位的選擇,時間是不壹樣的。有企業必須執行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展數據:
縮短工作時間:
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短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也就是每天工作不到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作業的工人;
(二)從事夜間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的女職工。
延長工作時間:
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當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勞動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