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全部是金錢債權。
(3)多個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務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提起訴訟。
(六)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清償前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第九十二條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依據。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送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