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通知,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第八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知,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各項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擴大危害,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有關單位失信信息和個人隱瞞病史、旅行史或者在疫情高風險地區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和健康觀察等信息。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因此,拒絕配合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可能被納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