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文件。申請人未按要求補齊文件的,視為撤回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
3.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是否給予援助,申請人收到給予法律援助通知後,應當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5、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離法定時效屆滿不到七天,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需要立即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8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