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應考慮以下因素:
1,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固定資產的有形磨損,如設備使用中的磨損、建築物的自然侵蝕等。
3.固定資產的無形損失,如現有資產的技術水平因新技術的進步而相對過時,產品因市場需求的變化而過時。
4.法律或類似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二、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企業將處置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並將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全部轉入固定資產清算賬戶。轉移後,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科目余額應為0;
2、處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計入固定資產清算貸方;
3.處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清算科目的借方。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