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但登記後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