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遵守法律法規。這壹原則的中心是指集體協商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集體協商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其次,集體協商的內容必須合法,通過集體協商達成的集體合同中的具體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第三,集體協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2.平等的原則。平等自願是指集體協商雙方即工會或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贊同權和陳述權,任何壹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3.合作的原則。合作原則是指集體協商主體雙方都應本著合作的精神進行集體協商,不能有過激行為。任何壹方都必須兼顧另壹方的意見和雙方的利益,既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發展而損害職工的利益,也不能只強調職工的利益而損害企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勞動部頒布的《關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規定:“集體協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壹方不得有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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