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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是什麽意思?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也就是說,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者其他考核標準,安排勞動者休息。

彈性工作時間制,也叫彈性工作時間制,對固定工作時間沒有限制。是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職責範圍的特殊需要,需要連續上班或按時上下班有困難,不能適用標準工時或需要機動的員工實行的工時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時制度之壹。

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責任等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彈性工作的員工所采取的工作時間制度,對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上下班時間沒有固定的限制。

標準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都是定時工作制,根據工作時間計算勞動量,而不定時工作制是直接決定員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

對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度核定工作量,采取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高級管理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時計量的員工,可以實行彈性工時制。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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