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按照判決書的判決執行15年有期徒刑,這取決於單壹判決。實踐中,減刑壹般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執行的。對於具體的服刑年限,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根據服刑人員在獄中的實際情況和犯罪情節,考慮是否減刑、減多少、是否假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刑罰執行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減刑壹般不超過有期徒刑壹年;確有悔罪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減刑不超過兩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突出悔罪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壹次不得減刑二年以上;悔罪表現突出且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五條(1-10)?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次減刑壹般不超過有期徒刑壹年;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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